怎么看待《我于昨晚去世,走时心如止水!》这篇推文?
《我于昨晚去世,走时心如止水!火遍网络,感动无数人!》,这篇文章,可以说在公众号、自媒体、百度等地方随处可以搜索到,并且类似主题已经被转发了多年、多次。近日,又有人推送出来被我看到了。
在我们感动事件本身、责怪子女责任的同时,我认为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不求同意观点,但也不要反对我的观点。仅仅是个人看法,如此而已。
1.子女孝敬、赡养父母是一种责任与义务,而且没有哪个子女可以逃避这份责任、义务
如果要说逃避,我们只能说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力而为。只要不砸锅卖铁,我觉得还是尽力而为。这一点,我比较羡慕那些常年陪伴在父母身边的子女。且不说他们在身边多照顾、多看管、多跑腿,就是接受父母的那一份脾气,可能很多子女都做不到,尤其是父母的脾气属于比较坏的那种,可能也让子女经受了很多委屈。不管是看管、照顾、跑腿,这些很多时候不是能够用钱可以衡量的,用文章的话来说,陪伴比什么都重要。
因此,如果有机会,不在父母膝下的儿女,可以尽可能多地回去看看父母,实在不行,也只能用比较俗套的方法解决问题——拿钱,因为子女也得为一家人的生计奔波,无法完全顾及父母。
2.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责任与义务,但不是交易
好比父母把我们养大,那是责任,那是义务,一个道理。既然是责任与义务,那就是无私的,不带任何目的的。
如果仅仅只说“我把你养大,你陪我到老”这句话,那我个人是百分之百的反对,凭什么?这句话不知道害了多少代人!就因为“你把我养大”,我就要“陪你到老”?既然这种因果关系成立,那就已经抛开“责任”“义务”这个范畴了,这是一种“交易”,跟菜市场我给你钱,你给我菜一个道理。
我们每天都在教子女,“世上只有妈妈好”“我的老父亲”,教他们干什么?这些歌曲的前提就是无私的爱,既然父母带着目的生育了我,让我陪他到老,那这是无私的爱吗?这些歌词还有其真正的意义吗?所以,我最讨厌有些人拿这句话进行道德绑架。不说这句话,我可能还会尽力赡养,说了这句话,反而让我觉得恶心。说句难听的话,如果真是带着这样的目的生育我,那我宁愿不要来到这个世上。
所以,我只能姑且地认为,“你把我养大”,这是在父母的能力范围内做完了他们的义务,而我现在出钱出力,时不时的陪伴,也是在我的能力范围内“我陪你到老”。而且从法律上讲,本来子女都应该赡养父母,我们每个做子女的尽力而为即可。
3.文中父母为什么老死无人问津
除了文中抱怨的子女没有陪他们到老以外,是不是就没有其他原因了?一个巴掌拍不响,我想也未必!
父母把子女从小拉扯大,是不是也尽到了陪伴责任?在过去的几代人中,恐怕没有考虑这么多,给子女吃饱、穿暖,足够了。陪伴,恐怕也是子女的一种奢侈品吧?别说那个时候,就是现在,留守儿童还有那么多,隔代亲还有那么多,为什么?原因之一恐怕也是父母对孩子的陪伴太少?子女小时候,父母陪伴太少。现在父母老了之后,又反过来要求子女陪伴?即便是交易,也不公平啊!如果说,过去的父母为了生计,没有时间陪伴子女,那么现在的子女也可以说为了生计,没有时间陪伴父母。
以上原因恐怕还是其次,最重要的理由可能还是老年父母的“百般刁难”。要求子女这样,指挥子女那样,请几个保姆都可以轰走,难道父母就没有责任?只责怪子女现在不陪伴?当然,有的人会说,父母再错,那也是父母,我们做子女的不应该去计较。这话对,也不对。对,那是把父母当长辈、亲人,当做生我养我的人。但话又说回来,这也不是父母“百般刁难”子女的理由。既然父母要“刁难”,要以此为由,那子女又为什么要“不应该去计较”呢?站在法律的角度,赡养父母是责任与义务。也有法律规定,人人生而平等啊!凭什么“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你父母可以“刁难”,子女就不能“计较”?
恐怕,父母有时候也要学会知足!
因此,我认为,道德绑架,谁都会,我也会。或许,我的这个观点,也属于道德绑架!但如开篇所说,不求同意观点,但也不要反对我的观点。仅仅是个人看法,如此而已。
最后,我个人还是要强调一个观点,我们子女只能在能力范围内尽孝道。同时,我也希望子女之间不要为赡养父母的事情说空话,和和气气地完成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我更希望,即使父母不在了,子女们还能和和气气地在一起。因为,父母走了之后,反目成仇的姊妹也不少。
再次强调,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