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邻居家洋水仙包饺子遭遇食物中毒,到底要不要赔?

偷邻居家洋水仙包饺子遭遇食物中毒,到底要不要赔?

这位朋友,我看你印堂发黑,面无血色,表情呆滞,两眼无神,唇裂舌焦,元神涣散,眉宇间隐有煞气时隐时现。凭借大司兄多年的经验,你将有“大难”发生啊!

看到这,你肯定心中骂道:去你的!你才有大难呢!

先别着急骂大司兄乌鸦嘴~听大司兄说完再开骂也不迟嘛,就耽误您一小会儿~

大司兄先问问:您家有没有种点什么花草树木,搞点什么花卉盆栽?

看到这,您肯定又要说了:有啊!那又怎样?这年头谁家不摆放点这个,办公室的桌子上还摆个仙人掌呢!这又碍着啥事了?

这就对了!您不知道,您家中的这些花草树木,会给您带来“大祸”吗?

大司兄你够了!什么花仙、树妖的我可不信!别想忽悠我!

唉,大司兄怎么会用这些拙劣的手段吓唬你呢?种这些花草树木真的会招来“大祸”的!不信您看:

近日,“知乎”曝出了一个的帖子,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

发帖人无奈地叙述了他遭遇到的尴尬事:他在院子(有矮篱笆护栏)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这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现在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

他疑惑了:到我家偷东西,虽然是价值微不足道的洋水仙,可你偷来吃了导致中毒,怎么还能要求我赔偿呢?

看到这,想必大家也都感觉很疑惑!甚至感觉有些愤怒:这偷东西的咋这么不要脸呢!这也好意思要求赔偿?

等等,大司兄你不会要告诉我,这真的要赔吧?

嘿嘿……

喂喂喂!别跑啊!先别急着把花草树木铲掉!大司兄话还没说完呢!

就这件事,且不管是真是假,且从法律的角度上,听大司兄给你“算一卦”:

说到法律责任呐,想必大家都在讨论这位洋水仙的主人。

但大家却忽略了另一个主角——隔壁邻居老太太。大司兄提起老太太,并不是因为其“令人震惊”的索赔,而是因为这位老太太涉嫌构成盗窃罪。

大家或许会问:我怎么记得盗窃罪好像是有立案标准的?这几盆洋水仙,撑死了也就值个几百块吧?

但这位老太太盗窃的“手法”却不一般,老太太可是很“辛苦”的翻过了院子的篱笆,一棵一棵的把洋水仙剪下来带回的家。

重点,就在这“翻过了院子的篱笆”上面。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入户盗窃”作出了特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

虽然大院的篱笆看似为摆设,连老太太都可以“如履平地”地进出,但这个院子却是属于自家使用的院落,是个相对独立的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作出了解释: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也就是说,如果将院子定为“户”,则老太太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涉嫌构成盗窃罪。

好了,接下来便到重点了!这位“倒霉”的洋水仙的主人,到底需不需要担负法律责任呢?

首先,这洋水仙的主人,不构成犯罪是肯定的。

等会儿,大司兄!我怎么记得有这么一个案例:瓜农为了防止别人偷瓜,架设了电网或者往瓜里面打了农药,虽然电(毒)死的是小偷,但却被定了罪呢?

在这里,看似洋水仙的主人与瓜农的做法导致的结果都差不多,但其实性质却完全不同。

瓜农架设电网,或给瓜内注射农药,其主观上故意的,或者说是间接故意的。

因为瓜农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瓜农采取的态度是放任的。且瓜农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这点上,瓜农会构成间接故意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并且,瓜农架设电网或注射农药的行为,与偷瓜者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

而种植洋水仙,作为普通大众,并不会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况且对于种植洋水仙本身而言,是不会造成危害的。你也无法“期待”或“放任”,种在自家地上的洋水仙,会给别人造成什么伤害。

最重要的一点是,种植洋水仙的行为,与老太太孙子中毒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如果这都算有联系,想必在座的各位随时都可能成为“罪犯”了:哪天来位老太太走进了你家,把桌上摆放的洗衣液误当作是某种新款饮料而喝了……这也要定罪,想必世界都大乱了吧?

大司兄,这老太太看样子不是“冲着人”来的,是“冲着钱”来的。那这洋水仙的主人,应当赔钱吗?

赔钱?为啥要赔钱?

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这在自家院子里种点花种点草的,您老自己爬进来“顺走”几棵还吃了,我这没过错吧?您非得说我错在没有种韭菜而种了洋水仙,那好吧,下回我改,想吃啥馅的饺子您提前说一声,我种好等您来“取”。

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我这在自家院子里种点花种点草的,不算是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也不算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既不算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亦不算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这不符合“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啊!

您要非得说我这洋水仙是“动物”,跳到您老锅里去了……真不好意思,抱歉抱歉!下次一定买条链子,把它栓好。

好吧,既然按照《侵权责任法》不需要赔偿,您看这老太太多“可怜”,这么“疼爱”自己的孙子,辛辛苦苦“摘”点菜。您不打算遵循一下公平责任原则,本着人道主义,多少给点?

这公平责任原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双方都没有过错”、“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光看这第一点就不用往后看了。这件事不存在“双方都没有过错”,也就自然谈不上补偿。

这件事,要真补偿了——大司兄没钱用了,就去摘人家院子里的花吃!我都拉肚子了你不得补偿一下啊!谁让你种花不种鸡腿的!

其实吧,大司兄觉得,都怪洋水仙!说!谁让你长得和韭菜那么像!

(左为洋水仙,右为韭菜)

这位朋友,大司兄这一“卦”没“算”错吧?

什么?您还另有高见?下方留言,咱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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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来源于网络

文|南海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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