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幼《综合素质》核心考点:《儿童权利公约》常考条例
《儿童权利公约》常考条例及解读
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自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了该《公约》。《公约》由序言、实质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最后条款等四部分组成,共54条。
一、《公约》的宗旨和依据★
宗旨: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权益。
依据:根据一些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保护儿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儿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内容★
1.《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包括哪些人。《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 8岁。”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已满18周岁的为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与中国法律中“未成年人”的概念一致。
2.《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拥有哪些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但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幼儿出生后就获得了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和受特殊保护的权利,以及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受保护权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幼儿的发展权包括幼儿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和非正规)的权利。每个幼儿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幼儿的参与权指的是幼儿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三、《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1.无歧视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有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据此,对任何儿童无论其出身、背景如何,都要平等地对待。
无歧视原则要求公约所列的所有权利都适用于全体儿童。所谓全体儿童,是指不同性别、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等所有儿童。在现实中,儿童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如对女婴的歧视、城市中对农村儿童的歧视、对成绩较差儿童的歧视、对艾滋病儿童的歧视等等,这些歧视对儿童的身心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国际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仅仅在立法上反对歧视是不够的,为了预防和根除歧视性的文化习俗、偏见和倾向,确保所有儿童真正有机会实际享有他们的权利,预先性、主动性的措施往往是必要的。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指针对有关儿童问题应以儿童为本位,从其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大利益的标准是,能够使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增加发展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方面的机会和便利。也就是说,“最大利益”涵盖了儿童作为人在健全的人类环境中依据其能力的全面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即是说,无论对儿童采取何种措施,应当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最大化。
就全体儿童而言,在进行立法或进行其他规范、调整时,应当考虑最大多数儿童的最大利益,尽管儿童作为为数众多的个体组合,其最大利益的考虑对于个体可能失去实际意义;就儿童个体而言,对其进行的保护性活动或采取的保护性措施,都应当首先考虑该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对于“最大利益”的内涵与外延上存在争议,也有人批评这一原则是不确定的、含糊的和随意的,并指出,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一原则的运作依赖于决策者的价值体系。但《儿童权利公约》赋予该原则以条文法的效力,为解决保护儿童问题与其他问题之间的冲突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解说,并从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的角度,把儿童的最大利益宣布为儿童的一项权利,本质上是儿童主体的权利理念的体现,其在保护儿童权利中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儿童的利益应被视为与成年人的利益一样重要,而不是将考虑的重点仅仅局限于父母的利益或国家的利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一个国际法律概念。《儿童权利公约》成员国在国内立法和司法中,必须考虑该原则精神的贯彻及其适用,必须重视其法律拘束力以及与本国法律文化相结合的程度,以便最大限度实现该原则的立法精神,并且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和制定相应的程序把它们的义务与公约中相关的儿童权利相结合,以利于把本国的儿童权利落到实处。
3.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即每一个儿童都享有生存发展的权利。任何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都是违犯公约的,是损害儿童尊严的,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等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可否认,儿童在生理、心理上都是弱小和不成熟的,因此当然需要成年人来保护。但是,保护不能替代儿童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更不能抹杀对儿童权利的应有尊重。
儿童拥有独立的完整的人格,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人格既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人格是指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从法律意义上说,人格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主体人身专有标识的安全等,也包括主体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尊严、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利益、公民的个人生活秘密和其他各种理由。
凡是涉及到儿童生存与发展的问题都要认识儿童、了解儿童、尊重儿童、造福儿童,而不是伤害儿童。
4.尊重儿童意见原则。
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又被称为儿童的参与权,是保障儿童有获得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让儿童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关系自身权利的各种活动中去,儿童才能真正地成长和发展。虽然儿童正处在发展中,但是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他们在表达自己的需要时是最有发言权的。给予儿童适当的支持和尊重,他们将可能作出合理的、负责任的决定。这不仅是他们基本的权利,也是他们成长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也就是说,在进行影响儿童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征求有自己理解能力的儿童的意见,并充分尊重其按照自己意见做出的选择。没有谁能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需要、想法和主张。虽然儿童处在生长发育期,但他们也已经形成一定的思想,他们应当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拥有权利的群体,并应当受到尊重。在儿童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影响儿童权利的事项上,都应当倾听和尊重儿童的意见。
历年真题
1.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的是( )。
A.国家
B.父母
C.学校
D.社会
【答案】B。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保儿童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获得信息资料,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不包括( )。
A.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B.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C.散播有利于儿童发展的信息资料
D.鼓励开发有益于儿童的玩具和游戏
【答案】D。
3.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保障儿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权利,确认儿童有权享有( )。
A.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
B.成人同等水平的健康
C.可达到的最低标准的健康
D.社会平均水平的健康
【答案】A。
4.为确保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 )。
A. 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教育
B.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辍学率
C.使得所有人接受高等教育
D.发展不同形式的学前教育
【答案】B。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确认和保护的儿童权利的是( )
A.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B.益于社会保障的权利
C.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D.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