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钓鱼触碰高压线 身上起火重度烧伤
(原标题:偷钓鱼甩竿触碰高压线 垂钓者被击伤)
5月16日上午10点10分,南京北站调车场到达场警务值班室刘警官接报:到达场走行线鱼塘边有人偷钓鱼,偷钓鱼因不慎被接触网高压电击重伤。接报后,10点15分民警赶赴现场,并通知120将偷钓鱼伤者送往浦囗人民医院抢救,所幸送救及时,目前生命体征平稳,但大面积烧伤。
经了解,偷钓鱼者共两人,其中伤者姓曹,80年后,安徽池州人。另一人姓潘,未受伤,两人系亲戚关系,在医院陪护伤者。目前,具体原因警方正在调查处理中。
警方提醒,市场上卖的鱼竿大多是碳素竿,这些竿由碳化纤维制成。碳化纤维生产的钓鱼竿导电,使用者注意不要在电力输电线下和雷雨天使用!特别是不要在高压输电线下使用,由于电压很高,有时钓鱼竿并未接触到电线电缆就已经触电了。
责任该如何归属
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钓鱼是件轻松惬意的事,可别忘记头顶上的危险。高压线下禁止钓鱼,是基本常识。
因在高压线下钓鱼而触电的案例仍时有发生,对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对电力线路下抛掷物体或放风筝为禁止性行为。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月5日,在《国家经贸委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的行为。”
另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力公司的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路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应当免责。这里的故意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另一种是受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
具体到本案,刘女士的哥哥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野外高压线具有明显特点,他应该能充分认识到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危险性,且经其同行朋友劝告提醒,其仍一意孤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甩竿钓鱼,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违反行政法规禁止规定,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刘女士的哥哥存在过错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可减轻供电单位的赔偿责任。电力企业则因此可以减轻责任。
此外,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电秩序维护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具体到本案中,供电单位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在危险区域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对电力设施疏于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其经营管理的高压线路致人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告诉你——
《电力法》第60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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