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保姆发生性关系,被勒索200万
2017年8月份,王某和其家中保姆朱某在餐厅吃饭,喝了些白酒,王某看到朱某的胸口上面有纹身,问是怎么回事。
朱某就把衣服拉开说胸口上方有伤疤不好看就纹了朵花,当时王某摸了朱某的胸,朱某荣也没有反对,还直接靠到其身上。
之后二人就经常暧昧。2018年1月5日下午,家里没人,王某就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
当天晚上9点多朱某找到王某的女儿王某1,称王某强奸了她。王某1找来父亲询问情况,父亲坚称朱某是自愿的。
可朱某说是强奸,还打电话报警。王某1见状,让父亲回去,说自己处理。
王某1跟朱某商量,准备私了。朱某打电话给警方,称已处理好,不让警方过来了。
之后王某向朱某支付50万元作为补偿,朱某也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她与王某是自愿发生关系,此事就此结束,保证不再提起。朱某返回了商丘老家。
2018年8月王某和妻子吵架时,妻子无意中说出50万元的事。
王某知道后,觉得太吃亏,就开始打朱某电话,问询此事,想要把50万元要回来。
王某给朱某打电话后,反而惹恼了朱某。朱某马上有跟王某女儿王某1联系,说王某骚扰了,影响了她家庭生活,再次提出了要求支付200万元补偿,不然就报警。
为了稳住朱某,王某1有陆续向朱某支付25万元,但朱某还是坚持200万一分不能少。王某1无奈向警方报警。
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将朱某抓获。2019年8月法院判决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
1、王某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性权利的自主权,即女性有权决定与谁发生性交、何时发生性交等。
强奸罪核心表现在一个“强”字上,即未经女性同意,而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朱某系雇主关系,经常在一起生活。王某陈述,其与朱某早已有暧昧关系。
王某一再对朱某表示“友好”关系,朱某却一直没有反对。朱某的默认行为,让王某采取了进一步的行动。
本案庭审中根据证人张某(王某家另外一个佣人)的证言,其和朱某在王某家干活。
朱某和王某有时候会抱在一起,其撞见后就赶紧分开,其感觉他们二人关系非常暧昧。
况且也无证据证明,朱某当时身体遭受有伤害等胁迫行为。
事后,朱某说报警,当王某1提出私了时,其一下子就同意了,根本没怎么思考。
根据以上分析,王某与朱某不存在强奸行为。朱某以报告强奸相威胁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以对人身进行威胁,进而达到侵犯财产的一种犯罪。具体威胁的理由比较多,比如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
本案中,王某并不存在强奸行为,朱某却以报警为由,向其索要较大数额财物,朱某构成敲诈诈勒索
3、本案中,一开始王某1支付给朱某的50万元性质如何界定?
本案中王某作为雇主,且系已婚人士,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也是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
当时事发时,朱某与王某达成协议,朱某出具了承诺书,那么这样的话,这50万是否就可以当作是对朱某的民事补偿了呢?
其实不然,该50万元不是小数目,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补偿范围。
正是由于朱某的威胁报警行为,王某1才同意出这么多钱。因此这50万元也属于敲诈诈勒索数额。
4、本案中敲诈勒索行为,法院认定部分敲诈勒索未遂是否合理?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得逞。
本案中,法院认定敲诈勒索部分未遂,主要是因为朱某索要金额200万元,但后来王某1报警后,朱某并未得到200万元。
但是王某1陆续又支付的25万元,系既遂金额。因此,从案件整体上来看朱某并未全部既遂。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要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本案中朱某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大,按照规定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其部分未遂,法院才判处6年有期徒刑。
5、本案的发生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本案的发生,起因是婚外情或者是婚外性关系。王某与朱某发生的性关系是事情的起因。作为成年人要洁身自好,合理控制自己的欲望。
作为朱某来说,不能有贪财思想,如果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不能,以威胁的方法,索要不义之财。不然的还,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尼采有句名言,当你远远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洁身自好,控制自己的不合理欲望。
刑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每个人都要远离犯罪,不要触碰刑法的红线,享受美好生活。